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为经营者市场明码标价和价格竞争提供了有效指导,也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对于规范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价格是市场竞争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所以价格竞争往往是以非常激烈的形式进行的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竞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这两项规定是执法机关规范市场价格垄断行为,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
考虑到实践中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为了给基层执法部门提供更加细化的指导,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多次制定和修订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目前的规定是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来网络经济的兴起,上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价格监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作为我国最高的价格监督执法机关,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时代市场价格竞争的实际需要,整合上述两部规章制度,出台新的《规定》,对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有三组关键词更能体现新规的鲜明特点。
首先是整合优化。
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将原来的两个规定合并为一个究其原因,实际执法中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甚至难以区分因为所有的价格欺诈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不规则价格标签表现出来的,大多数价格欺诈首先表现为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但是,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和价格欺诈需要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违反明码标价的最高法律责任是罚款5000元,如果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可能会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违法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律责任的巨大差异给执法者带来巨大压力结合执法经验,整合优化原有两部规章的内容,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明确区分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成为价格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层面认识到这一现实问题,并将其作为立法重点事实上,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5月就公布了《规定》,现在已经正式颁布历时两年多,经过大量调研和多次大幅修改,条文数量从征求意见稿公布时的47条,变成了最终颁布时的27条其中,第5—15条对明码标价做了详细规定,第16—20条详细列举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比价,价格欺诈和价格违法行为,第21条对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同一条例中相关内容的规定简洁明了,能够对基层执法给予明确的指导,是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进步
第二是规范和发展。
《规定》对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重点是界定行为模式,明确法律界限,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同时,着眼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最近几年来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型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对数字经济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最近几年来备受关注
三是衔接和补充。
它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手段,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可能都与价格行为有关如何协调《条例》与其他价格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定价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关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规定》充分尊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在特定领域明码标价行为中的优先适用
《规定》从明码标价的监管实践出发,对附带服务等新的价格现象作出补充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辅助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辅助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提供附随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明或者说明
《规定》结合2021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价格欺诈的具体情况,对不应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行为设定免责条款,增加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充分体现了过罚原则。
总之,《规定》的出台,将为市场主体的明码标价行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也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执法提供更加科学严谨的规范依据,必将对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郭宗杰,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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